二、
|
註冊地址
|
|
1、
|
註冊辦事處要求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92(1)條之規定,每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都必須備有一個註冊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之目的為備存公司的各項法定記錄簿(法定名冊)以及接收政府及法律文書。註冊辦事處必須是街道地址,不能是郵政信箱。
|
|
2、
|
註冊地址服務
如果客戶擬於香港註冊成立公司,但是暫時不打算在香港租賃辦公室,則客戶可以考慮使用本所之註冊地址服務。本所可以提供一個香港街道地址,作為客戶香港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地址,以滿足香港《公司條例》就註冊地址之要求。
本所之註冊地址服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
|
提供一個香港地址作為客戶香港公司的註冊地址; |
(2)
|
當收到客戶的香港公司的信件時,會以下兩個其中一種方式處理: (i) 每個月一次打開所收到的信件,並將信件掃描然後電郵到客戶指定的電郵信箱。信件原件將於電郵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後銷毀; (ii) 每月安排一次將信件轉寄至客戶指定的地址,實際發生之郵資實報實銷。 | 如果客戶沒有作出明確指示,本所將預設以第一種方式處理所收取信件。如果客戶需要本所實時轉寄或掃描並電郵信件,則本所需要就每次轉寄或電郵收取服務費10美元。
|
|
3、
|
服務費用
本所提供註冊辦事處服務,即上述第2項之相關服務,費用為每年360美元。郵件轉寄的郵資或快遞費用將另行計算。
如果客戶香港公司為不活動公司(Dormant Company),則本所之註冊地址服務為每年18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