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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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對企業自以上公告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復運出境的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後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 以上政策措施僅在洋浦保稅港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海口空港綜合保稅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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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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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的貨物範圍包括:
- 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制定的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貨物;
- 按照《商務部等6單位關於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放寬部分進出口貨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可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貨物;
- 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的其他貨物。
*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試點區域內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修理業務,不得通過修理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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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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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維修產品目錄內的貨物,修理後經驗核許可證件允許內銷,但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准許的限制進口貨物,修理後應復運出境,不得經「二線」轉內銷; 屬於維修貨物在修理過程中替換的舊、壞損零部件,以及在修理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不得經「二線」轉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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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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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海關應按保稅維修方式辦理手續,並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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